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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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