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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后续培训

  第十五条 参加后续培训的人员是指已通过资格培训的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六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网上自学、集中面授、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举办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七条 后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和本所颁布的有关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监管案例与实证分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题(针对非财会专业人员);本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题的培训。

  第十八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被本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本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条 在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后续培训的,本所将在本所网站公布相关人员名单。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名单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会秘书应向本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说明自前次年度申报或任职至今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所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董事会秘书将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注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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