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1997)(发布日期:1997年10月7日,实施日期:1997年10月7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军的队伍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正确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以适应技术、战术训练和增强战斗力的需要,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本条令没有规定的有关内容,按照总部、军(兵)种颁发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全军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令的规定。各级首长和司令部对贯彻执行本条令负有直接责任,必须严格要求,检查、监督所属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 队列指挥和队列基本生活要求
第四条 队列指挥位置
指挥位置应便于指挥和通视全体。通常是:停止间,在队列中央前;行进间,纵队时在左侧中央前,必要时在中央前,横队、并队纵队时在左侧前或左侧,必要时在右侧前或右侧。变换指挥位置通常用跑步(5步以内用齐步),进到预定的位置后,成立正姿势下达口令。纵队行进时,可在行进间下达口令。
第五条 指挥员在队列指挥时必须:
(一)姿态端正,精神振作,动作准确;
(二)清点人数,检查着装,认真验枪;
(三)严格要求,认真维护队列纪律;
(四)正确选择指挥位置;
(五)口令要准确、清楚、洪亮。
第六条 军人在队列生活中必须:
(一)坚决执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
(二)按规定的顺序列队,牢记自己的位置,姿态端正,精神振作;
(三)集中精力听指挥员的口令,动作要迅速、准确、协调一致;
(四)保持队列整齐、肃静、自觉遵守队列纪律;
(五)将学到的队列动作,自觉地用于训练、执勤和日常生活中。
第三章 单个军人的队列动作
第七条 立正
立正是军人的基本姿势,是队列动作的基础。
口令:立正。
要领:两脚跟靠拢并齐,两脚尖向外分开约60度;两腿挺直;小腹微收,自然挺胸;上体正直,微向前倾;两肩要平,稍向后张;两臂自然下垂,手指并拢自然微屈,拇指尖贴于食指的第二节,中指贴于裤缝;头要正,颈要直,口要闭,下颌微收,两眼向前平视(见第1图)。
携枪(筒、炮)的要领:
(一)肩冲锋枪和81式自动步枪(40火箭筒)时,右手在右胸前握背带(拇指由内顶住),右大臂轻贴右胁,枪(筒)身垂直,枪口(筒尾)向下,
(二)持班用机枪、狙击步枪(半自动步枪)时,右臂自然下垂,左手将背带挑起、拉直,由右手拇指在内压住,余指并拢在外将枪握住,同时左手放下,托底钣在右脚外侧全部着地,托后踵同脚尖齐。
(三)持60迫击炮时,右手拇指在内,余指并拢在外握炮口,座钣立在右脚外侧,钣缘同脚尖齐,标线向左。
第八条 跨立(即跨步站立)
跨立主要用于军体操,执勤和舰艇上站立等场合,可与立正互换。
口令:跨立。
要领:左脚向左跨出约一脚之长,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落于两脚之间。而手后背,左手握右手腕,右手手指并扰自然弯屈,手心向后。携枪时不背手。
第九条 稍息
口令:稍息。
要领:左脚顺脚尖方向伸出约全脚的三分之二,两腿自然伸直,上体保持立正姿势身体重心大部分落于右脚。携枪(筒、炮)时,携带的方法不变,其余动作同徒手。稍息过久,可自行换脚。
第十条 停止间转法
(一)向右(左)转
口令:向右(左)--转
要领:以右(左)脚跟为轴,右(左)脚跟和左(右)脚掌前部同时用力,使身体和脚一致向右(左)转90度,体重落在右(左)脚,左(右)脚取捷径迅速靠拢右(左)脚,成立正姿势。转动和靠脚时,两腿挺直,上身保持立正姿势。
半面向左(左)转,按向右(左)转的要领转45度。
(二)向后转
口令:向后--转。
要领:按向右转的要领向后转180度。
(三)持枪(炮)转动时,除按徒手动作要领外,听到预令,将枪(炮)稍提起(60迫击炮手,右手移握架头),拇指贴于右胯,使枪(炮)随身体平衡转向新方向,托底钣(座钣)轻轻着地,成持枪(炮)立正姿势。
第十一条 行进
行进的基本步法分为齐步、正步和跑步,辅助步法分为便步、踏步和移步。
(一)齐步
齐步是军人进行的常用步法。
口令:齐步--走。
要领:左脚向正前方迈出约75厘米着地,身体重心前移,右脚照此法动作;上体正直,微向前倾;手指轻轻握拢,拇指贴于食指第二节;两臂前后自然摆动,向前摆臂时,肘部弯屈,小臂自然向里合,手心向内稍向下,拇指根部对正衣扣线,并与最下方衣扣同高(着夏季作训服时,与第四衣扣同高;着冬季作训服时,与第五衣扣同高;着水兵服时,与腰带同高),离身体约25厘米;向后摆臂时,手臂自然伸直,手腕前侧距裤缝线约30厘米。行进速度每分钟116-122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