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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及其附件、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当地公安部门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事故证明;
  (二)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提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三)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三个月内不提出索赔,或从本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之日起半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均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四)保险赔款一经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初步确定,本公司可在乡、镇、村内张榜公布,若半个月无其它反映,本公司应迅速赔付;
  (五)被保险人索赔时与本公司发生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向保险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关于制定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五项说明

  一、农村家庭财产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结构与特色
  本办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房屋保险、共设三条(即第一、二、三条),分别为保险房屋范围、房屋保险责任范围、房屋保险除外责任范围,室内财产险除外责任范围;
  第二部分为室内财产保险,共设五条(即第四、五、六、七、八条),分别为室内财产可保范围、室内财产特约承保范围、不保室内财产范围,室内财产险责任范围;
  第三部分为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与保险储金,分设三条(即第九、十、十一条);
  第四部分为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与索赔事宜,分设三条(即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家财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的结构设计之所以与家财险暂行办法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避免房屋保险与室内财产险在保险期限、保险储金等方面产生文字上的重复。
  家财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与家财险暂行办法相比具有以下特色,其它基本相同。
  1.长效还本险暂行办法中单设“保险期限”一条(详见第九条)而家财险暂行办法不需对此专门叙述,直接写在保单上即可。
  2.长效还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浮动的,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条第五款)。
  3.长效还本保险暂行办法中设“保险储金”一条,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一条)。
  4.长效还本保险按“每一保险年度”来规定“保险终止”,而普通家财险无此规定。(详见第十二条第八款)
  二、关于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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