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做好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积极开展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
  各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1-2家医疗机构作为 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卫生部办公 厅关于印发〈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病例诊断依据及治疗参 考意见〉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7号) ,有计划地对医务人员进行治疗和康复专业培训,系统积累诊疗资料,积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科学有效地开展对麻痹患儿的治疗、康复工作,积极探索适合本地情况的治疗、康复和照护模式,努力将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依法落实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补偿
  按照《条例》46条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脊灰疫苗相关病例的具体补偿标准,落实补偿费用。

  四、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争取社会力量对脊灰疫苗相关病例 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对疫苗相关病例及其家庭进行关怀救助,卫生行政部门应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疫苗相关病例发生、诊断与鉴定、治疗和康复的情况,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残联、红十 字会等部门和组织的沟通和协调,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 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五、积极开展教育疏导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宣传国家免疫规 划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普及疫苗相关科学知识以及预防接种注意事项。应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在努力解决脊灰疫苗相关病例家庭实际困难的同时,对患儿家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使他们科学、理性地面对和处理相关病例事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