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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民四他字[2007]第3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一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第
一条
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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