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高度重视与民生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依法促进公共事业健康发展。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注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基本要求是积极解决好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益平衡、可能影响公共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等重大问题,要统筹兼顾,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找准结合点,妥善处理有关案件。要正确适用
物权法,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维护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行使物权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依法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良好品德,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自觉增强诚信意识,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推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四)加强学习,周密组织,完善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实施全国人大新颁布的法律
自2005年下半年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重要法律,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要修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新颁布的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审判机制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新法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把调研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新情况、新问题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加强新法的实施指导。最高人民法院要针对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及时做好司法解释,确保新颁布的法律及时、准确、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4月1日施行。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和执行工作将产生深刻影响,对人民法院立案、审监、执行机制和体制,以及部门职权配置、人员调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订司法解释,拟准备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高级人民法院原则上将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除非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在本辖区确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在受理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仅限于少数政策性、公益性较强,社会敏感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修订后的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所辖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明确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机制,相应调整四级法院的职能划分,有利于完善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有利于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调整之后,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会相应增加,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做好充分准备,涉及到需要调整内部职能、业务划分和人员的,要统筹协调,妥善调整,确保为明年4月1日民诉法修订的及时、正确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