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
《解释》的内容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
1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主体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和内容范围(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界定。第二部分(第2-5条),是对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等一般问题的规定。第三部分(第6-16条),是对11种具体侵权类型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部分(第17-35条),是对赔偿范围、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36条),是对
《解释》适用的效力范围的规定。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1、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解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系采取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共同侵权理论的一个发展趋势。但对于数个原因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多因一果的情形,
《解释》规定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