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257件,其中专利案件7208件,著作权案件6397件,商标案件2508件,技术合同案件4982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62件;共审结22340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7件。
这一时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有许多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明显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2003年受理的二审收案同比上升44.88%,升幅之大,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案件地区分布仍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6省市的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三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接近80%;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四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2年和2003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占1.98%和2.83%,还出现了不少中国企业状告外国公司或者外资企业的案件。五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且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交叉多,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新类型案件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中止诉讼较多,审理周期较长。六是,当事人多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知识分子、文化名人,案件社会影响大,越来越为媒体、舆论和国际所关注。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760件,审结714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2002年和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93件,审结82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33件,审结30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
专利法和
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