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点内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流动监考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场内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配合场内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必要时,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承担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于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内到达考点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答卷(答题卡),并在检查试卷、答卷(答题卡)密封情况后签字确认。
场内监考人员领到试卷、答卷(答题卡)后,应当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地方。
场内监考人员不得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九条 场内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前应当检查、清理考场。
第十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入考场就座,并负责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检核证件;宣布应试规则和考试要求,宣读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每场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内,场内监考人员应当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并逐份清查数量。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报告。
第十四条 场内监考人员应当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逐个核对应试人员填写(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与其所持的准考证主、副证上的内容是否一致,应试人员与其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其他证件证明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主、副证或者人、证不符的,场内监考人员应当停止其考试,并通过流动监考人员报总监考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