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分工,有的可能要作调整,各高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情况统筹报最高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公布,要让社会公众知道。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的分工,有的代表对最高法院的情况不太了解。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立案后由民三庭负责进行审查是否进入再审和进入再审后的审理工作。对最高法院民三庭本身的判决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负责。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分工与最高法院不同。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各高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法院的做法认真研究、应对的意思,就是要根据新的要求、统筹审判监督的全局实事求是调整好内部分工。会议参阅材料中有两份材料是最高法院民三庭审查各地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只是希望能为大家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北京高院还提出其受理的大部分案件直接侵权人都不在北京,能否确定相应的地域管辖标准,解决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管辖联结点,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恐怕对有选择管辖权的不好一律不受理。根据情况,对于确实认为案件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更合适方便的,对当事人也方便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管辖,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次将案件移送。要协调好管辖,防止互相“踢皮球”,形成新的告状难。当然还可以做调研,成熟的也可以报请最高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四)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知识产权审判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较多,如何解决?只有通过不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包括关注国际知识产权发展动向,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不断将调研成果进行转化的做法来解决。在新形势下,各地法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调研、探索,并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做好准备。
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最高法院对一些基层法院努力进行的一些机制上的探索应予以肯定。很多基层法院确实对此做了巨大努力并取得成效。如上海浦东模式、广东模式和西安模式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整合审判资源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些探索,社会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受到党委的支持和肯定。这些探索,跳出“门户之见”,不以邻为壑,从国家大局出发,发挥人民法院的整体审判职能,有的已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利法、
商标法在修改过程中,也正积极研究机制改革的问题,以减少授权审查层次,客观确定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案件的性质等等。这些是机制改革的深层次思考。总之,只要“两个效果”好,人民群众欢迎、党委肯定,不搞花架子,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这样的探索就值得肯定,不会“白干”。同志们要看到,我们确实还处于探索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知识产权战略正处于完成和实施过程中,尽量少说多做。出现失误也不要紧,改过来就是了。制度的改革应当自上而下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出台是个契机,要乘势而动,多做调研,多提建议,如何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功能,为建设创新国家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大题目。涉及司法改革的事项,要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从上到下逐步进行。这里我要强调,对于2000年机构改革要求和具体实施的措施,还有的高级法院没有到位,这些改革措施是经过中央批准的。贵州高院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要有这个机构,也可以同时做相近的审判业务。但要各类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整合起来,有统一的审判机构。贵州高院要克服困难,主动争取尽早解决。要思考人民法院如何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尽力,如何为贵州省当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走自主创新发展道路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