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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三)贯彻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审判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4月1日就要实施了。曹副院长讲话中对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提出了一些要求。有的代表讨论中提出这部分讲话的内容还不解渴,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再明确一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适用标准。目前由于民诉法修正案未正式开始实施,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会不会一下子多出太多的申诉案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未雨绸缪十分必要。最高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公布,这是应对民诉法修改后审判监督案件可能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高级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门槛,大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以减轻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面对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

  这个文件同时规定,鉴于海事、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文件中级别管辖的调整并不适用这两类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基本上仍旧按照中级法院作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来审判。这种适当集中管辖机制的设立,主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对外影响大和案件相对较少等特点决定的。近几年每年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5000件左右,如果分到3000多个基层法院审判,审判效率、质量、效率,专业法官培训等等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集中到中级法院以上,又选择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和少数指定的中级法院受理专业性更强的专利等案件。同时对案件多、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经过批准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这样的基层法院已经达到40个。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高了申请再审案件审级,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级别管辖基本不变,有的同志恐怕有疑问,担心最高法院民三庭的承受能力。其实,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审案件逐年增长和民事诉讼法修改申请再审案件审判级别上移问题,我们深入下去已经做过几年调查研究。知识产权收案压力不平衡,收案大户只有广东、北京等几家,这两年通过知识产权级别管辖机制逐步解决这些地方的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法院的压力或者潜在压力,消除了他们的压力也就是减轻了全国收案的压力。全国40个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就占了15个。这就是说,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不变中已经在逐步变化,几年来过去几个司法解释在级别管辖上考虑留的“活口”,通过最高法院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和条件的指定批准,都逐步发挥了作用。

  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解决还存在的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把握,我再讲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全局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各地案件受理等情况,根据需要和审判力量有计划的逐步进行,成熟发展。高级法院首先要计划好、把好关,将培训指导工作做在前面,要按照程序逐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各地高级法院要将指定批准的过程,作为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来抓好。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仍旧从严掌握。批滥了,等于损坏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机制,一审案件质量不能保证,上诉和申请再审就会多,适得其反了,要注意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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