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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关于印发蒋志培庭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讲话中提到“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问题。这是指法官为搞明白涉及案件的某些技术等问题,征询专业技术人员等而得的“专家咨询意见”。这种做法的功能和所得到意见,不同于诉讼程序中的事实证据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入程序辅助审判对有关技术问题所作的说明。对于证据和前述说明以及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专家意见”,要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质证和认证。讲话提到的“专家咨询意见”是应对专业技术挑战、保障案件质量的辅助措施,不能替代诉讼证据的认定,所以不必进行质证,其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处理案件的参考。

  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十分重要。谈到技术鉴定也要规范,要从严掌握,限制在通过庭审查明不了的关键事实,鉴定对象也应该是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范围不能过宽。同时抓好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鉴定不能过滥,避免造成时间的拖延和当事人负担的加重。

  第二、关于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审理问题。曹副院长的讲话,再次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已很明确和具体,态度也很鲜明。各地法院认真落实讲话的精神,就不会出现突出的问题。总结几年的经验,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审理的工作机制和标准,我们起草了《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提交此次会议讨论。大家可以集思广益,如何更好的解决问题,审理好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积极提出意见,以体现在解释的条文中,争取下半年出台这个司法解释。

  有的代表对报告中提到“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存有疑虑和担忧。在目前的情况下,有的高院采取了判前审核制度,加大审判监督力度,这种做法是妥当和有效果的。有的代表提出,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不好,法院的形象、权威和队伍的都会受影响。我看这种担忧不是没有理由。必须防止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出现问题,不能再有闪失,自毁队伍。当然,这些措施也只是暂时的,问题解决了,审判规范了,就可以正常对待。有的地方问题不突出,也不必采取这种措施。曹副院长的讲话,为各地法院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关于驰名商标,我还想强调的是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家都反映,驰名商标备案制度落实的不太理想。这使得最高法院不能及时掌握驰名商标案件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在会议的参阅材料中,我们有一个备案情况的统计表,初步反映了各地法院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这上反映出的数据,和最近我们筹备会议前统计的数据有很大的差异。在此,我再一次强调,各高院一定要重视驰名商标的备案制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瞒报和拖延。最高法院也会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定期检查,使之切实发挥作用。

  (二)贯彻好权利冲突的司法解释,继续对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做好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稿的修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印发了这个规定供大家学习贯彻。该《规定》主要规定了权利冲突纠纷的受理、案由的确定、构成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没有面面俱到,不系统化,不解释概念。对过去已经解决的专利等冲突,以及审理中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解决了,就不再重复规定。这样,该司法解释最后只有四条,但所涵盖的内容很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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