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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二、省法院复查及处理意见
  省法院民事庭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原瑞生药房是私营合伙性质企业,房产归合伙人所有。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时,对该房已进行了清产核资,房产权应属国家所有。其依据是:
  1.瑞生药房从一九三二年开始就是私营企业,张锡九本人系私营工商业者(私改时未明确定资本家,但也未明确是小业主),系被改造对象,改造后称私方代表。
  2.讼争的房屋公私合营之前,是瑞生药房营业用房,张锡九及其家属不在此房居住,不属家店不分的。据瑞生药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卡1956年记载:张锡九一家自一九三三年始就居住在华胜街40号,争执的房屋始终没有居民户口登记。合营的公私方代表均证实,原瑞生药房楼上是仓库,楼下是卖场,故争执的房不应视为是家店不分的。
  3.公私合营时对瑞生药房的房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了清产核资,旅大市公私合营国药商店一九五六年《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明确记载:瑞生药房房屋一座作价1000元。经大连市公安机关对明细帐上述文字的检验证实:上述字迹与同类帐中1956年8月以后记帐的笔迹为同一书写且时间相近。虽缺乏当时的核资表,是因档案材料保管不慎,但有帐为凭,固定资产帐是核资表的继续。另外房屋作价也是合理的,瑞生药房54年在上报工商部门固定资产表中填写房产价值为600元,56年作价1000元,不但未折旧,还升值了。该房“文革”中又转为旅大市医药服务处管理,其固定资产帐记载房价仍是1000元。
  4.国家对瑞生药房的私方代表人张锡九、马玉洁等人核定了股金,张锡九等人领取了股息。
  5.自1956年以来的三十年中,中药厂将该房一直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并由中药厂缴纳房地产税至今。
  6.当时参与公私合营的公、私方代表均证实该房已合营归公。 
  (1)公私合营时的西岗区合资委员陈松轩证实:瑞生药房是合伙的,房屋也是合伙人共有的。公私合营时该房系营业用房,改造包括房屋。公私合营股金分别计算,房子作价1000元。
  (2)公私合营国药商店的公方代表、计财股长依养楚证实:“1956年1月25日私营药房全行业公私合营,瑞生药房合在旅大市公私合营国药商店。当时的明细表已经在文革中毁掉”,对张锡九等合伙经营的瑞生药房及房产一同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合资入股。当时瑞生药房的房产作价1000元。
  (3)公私合营国药商店副经理私方代表钱中阜证实:瑞生药房是合伙的买卖,记忆中房子合营了,①房子1000元。②营业用房子,③合伙买的,④不在一起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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