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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
(国农办[2008]168号)


  为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促进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财政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引导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基地,夯实现代农业基础,培育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我国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设施种植、畜牧和水产养殖等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种植项目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养殖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集中,标准统一,专业化强;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且合同价格不低于市场价;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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