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6]541号)
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斋藤宏先生2006年12月8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你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在上海市筹建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大连分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无锡分行分别改制为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大连分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无锡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