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南宁市邕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产权改革模式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变更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南宁市邕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产权改革模式的请示》(桂农信报[2006]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广西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南宁市邕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产权改革模式由原定的农村合作银行变更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
二、广西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变更工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应严格按照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开展改制工作,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规范法人治理,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