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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六)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分会和地方协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分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下设若干行业分会。行业分会为协会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开展本行业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 分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由民政部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活动。分会必须遵守本会有关分会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专项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分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 政府和有关部门与单位的资助、赞助与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必须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经费收支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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