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或授权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七)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或授权决定设立本会常设执行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九)决定或授权决定开展对外交往重大事项;
(十)审议、批准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一)、(四)、(六)、(七)、(八)、(九)、(十)项。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等方式举行。常务理事会现场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原则:
(一)理事(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本会直接管理的会员单位、行业分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推荐、提名和选举产生;
(二)理事(常务理事)在行业和地方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任期五年。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