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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使用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开展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远程培训管理体制,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远程培训系统主要用于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完成远程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培训考核的,获得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四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远程培训系统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规定;
  (二)制定远程培训年度计划;
  (三)发布远程培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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