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2006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下发时已完成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参加年检;未达到2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的,应通过协会远程培训系统完成剩余学时的培训,其后续职业培训总学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计算。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
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证协发[2005]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2、《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远程培训管理体制,按照《
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
《纲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远程培训系统主要用于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及其他业务培训。
第三条 从业人员完成远程培训课程的学习并通过培训考核的,获得相应的培训学时。
第四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远程培训系统的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远程培训系统管理规定;
(二)制定远程培训年度计划;
(三)发布远程培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