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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失效]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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