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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号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机电外贸企业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再上新台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对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企业(包括独立核算、财务单独与财政挂钩的机电产品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按其机电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免征“两金”,计算公式为:应免征的“两金”数额=企业税后利润总额×(机电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总销售收入)×25%。免征的“两金”,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七月一日以后转作盈余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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