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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
 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贸〔1994〕4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精神,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结合本省市、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鼓励和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的具体措施。贯彻中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九月七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自营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意见

  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措施。自国务院国发〔1992〕30号文件下发以来,全国已有2300多家生产企业获得了进出口经营权,成为促进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的一支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产企业搞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37号)。使已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自营企业)保持出口后劲,扩大出口创汇,不断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保证自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国家经贸委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自营企业转机建制,增强适应国际市场的能力
  (一)要帮助自营企业全面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的各项自主权。在实施转机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各项企业改革工作中,将具备条件的自营企业作为重点之一。
  (二)要支持自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资产或产品为纽带,根据不同的条件,组建企业集团或各种不同类型的联合体,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营、合作,组织和带动相关产品和技术出口,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三)国家经贸委拟与各地方(部门)配合,选择一批资产总额有相当规模、年自营出口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企业(企业集团则要求核心企业要达到上述标准),进行国际化经营试点,帮助和培育其逐步发展成为工贸结合的国际化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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