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行人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人保证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第二节 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第十二条 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报本所备案。
第十三条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任保荐代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节 上市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推荐书;
(二)保荐协议;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四)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五)与上市推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关注发行人在证券核准发行至上市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投资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上市规则》和
《特别规定》,并履行向本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