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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9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四批)(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深证会[2004]136号 2004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前与本所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推荐与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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