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要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决不能让他们得到任何不法之财。”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指示精神,密切结合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办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一是抓重点。围绕中央确定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出版发行等重点领域和行业,下大力气继续查办一批商业贿赂案件。既要严厉惩处各类市场主体的行贿行为,也要严厉惩处各类市场主体的受贿行为,对于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要依法加大对其的经济处罚力度,对于办案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结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农资打假、打击“傍名牌”等中心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商业贿赂大要案件,发挥工商执法整体优势,加大处罚力度,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抓反复。继续加大对医药购销、教辅教材图书发行、旅游等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收受财物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巩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严防商业贿赂行为反弹。各级工商机关要密切结合医药行业纠风工作,加大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总局将进一步加强案件督办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抓深入。要打开视野,开阔思路,不断深化,解决制约查办案件的“瓶颈”问题,加强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执法途径和办案模式,进一步将执法领域向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出让、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银行保险等热点难点领域拓展。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严禁中资企业在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办法措施,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以“四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制度化建设。依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将经营者的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依法实行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限制其市场准入。各地工商机关要通过联网共享,区域协作,延伸和扩大监管范围。我们还要加强与各类行业协会的交流与沟通,促进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大力倡导抵制商业贿赂承诺制,积极引导经营者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是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治理商业贿赂规范化建设。一方面,要在全系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办案联网应用系统,建立“公平交易执法办案数据库”,推广应用“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用信息化手段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平交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公示、执法办案奖励、执法过错追究等机制,对自由裁量权行使、区域协作等做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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