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司债券作为质押券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业务通过本所竞价系统进行;质押券的申报和转回可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技术准备就绪后也可通过竞价系统进行;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商可代理客户进行质押券的申报和转回。
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可当日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平台卖出。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债券,可作为新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1)公司债券发行人是中央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2)公司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之一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或者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3)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4)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司债券。
四、市场监管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其公司债券现货及回购交易,暂停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若其股票停牌,本所可以视情况决定暂停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及回购交易,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予以复牌。
(四)本所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债券可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对异常交易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处理。
(五)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从事公司债券业务,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参与公司债券交易时,应实施账户余额控制,不得卖空。对违反该规定的,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在固定收益平台上的债券交易。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公司债券是《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号令)所称公司债券,即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