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报送要求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新增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本公司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通知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三、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属性
四、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
五、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下载第二至第五部分的电子版。
附件:1、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2、三、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属性
3、四、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略)
4、五、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略)
附件1:
二、新增长期意外险等业务统计指标口径及说明
1、“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指标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与“a60320172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内”“a60320175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相并列,作为其期限结构的补充。
2、“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个人”。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3、“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团体”。指保险期限超过一年或保险期限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
指标2、3同现行指标体系的关系:
同现行指标体系分类方法一致,按照个人、团体业务进行划分,作为“原保险保费收入-意外伤害险-一年期以上”的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