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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2008)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

局长 田力普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节 考试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以现场报名、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报名。

  第二条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报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证明原件。

  现场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接受查验;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到其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接受查验。

  报名人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名表。

  第三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原件及有关信息数据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制作。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名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应试人员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第二节 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设置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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