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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测评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工作,一级抓一级,严格按照测评标准检查验收,示范乡镇的比例未达到70%的不得推荐申报。各省(区、市)核查公示工作完成后,务请于10月31日前将推荐申报名单和简要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本省(区、市)测评及开展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附电子版)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最后确定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命名表彰名单,并颁发奖牌。

  联系人:贺更行 陈小力

  联系电话:(010)58123185 58123198

  电子邮箱:hegengxing@mca.gov.cn

  chenxiaoli_t@mca.gov.cn

  附件:

  1、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2、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测评标准

  3、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县(市、区)申报名额分配表

地区

数量

北京市

1

天津市

1

河北省

5

山西省

4

内蒙古自治区

4

辽宁省

4

吉林省

2

黑龙江省

4

上海市

1

江苏省

4

浙江省

3

安徽省

4

福建省

3

江西省

3

山东省

5

河南省

5

湖北省

4

湖南省

5

广东省

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

海南省

1

重庆市

2

四川省

5

贵州省

3

云南省

4

西藏自治区

1

陕西省

4

甘肃省

3

青海省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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