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原第18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18.2款、第18.3款、第18.4款第七项、第18.5款第一项分别修改为:“第21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21.2款乙方应指定总经理的候选人并将此等指定通知另一方。甲方应指定常务副总经理的候选人并将此等指定通知另一方。两名候选人均应由董事会正式任命。”、“第21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21.3款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的任期各为三(3)年,如果最初提名其的一方再次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如果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患病、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因最初提名其的一方将其撤职而空缺,则最初提名其的一方应提名一名继任候选人履行完毕其任期。总经理和常务副总经理职位的任命和免除应由董事会决定。”、“第21条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第21.4款(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以及相当职级人员,及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事项;”、“第21条第21.5款(1)合资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所分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常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提议,总经理应该在最大限度反映常务副总经理意见的基础上聘任或解聘常务副总经理提议的其所分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十三、原第19条高级管理人员第19.1款、第19.5款分别修改为:“第22条高级管理人员第22.1款直到董事会做出其他决定为止,合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下列管理人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相当职级人员。”、“第22条高级管理人员第22.5款高级管理人员不应因其在合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权限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构成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和违反
刑法的作为或不作为除外。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合资公司应就可能因其履行公务的行为而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给予各高级管理人员补偿。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保密条款,另在聘用合同中规定。”
十四、原第22条业务地点修改为:“第25条业务地点合资公司在监管机构批准的地区提供其产品和服务。合资公司应为经营租赁适当的办公场所。若经董事会批准,合资公司可以在适当时间购买合适的办公场所供其自用,并将此等办公场所中自身经营不需要的部分出租。”
十五、原第30条会计第30.3款修改为:“第33条会计第33.3款合资公司应向双方提供甲方或乙方或任何其关联方为满足甲方或乙方或任何其关联方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所要求的、必要的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