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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七、增加:“第16条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原第15条董事会会议第15.2款、第15.4款、第15.6款分别修改为:“第17条董事会会议第17.2款董事长应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十(10)日前向董事会各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在其中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相关信息。董事可以通过一致书面同意放弃其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对于没有明确列入董事会议事日程的内容,如果会上有人要求讨论,除非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否则应不予讨论。”、“第17条董事会会议第17.4款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第17条董事会会议第17.6款董事会应保存所有董事会会议的完整和准确的会议记录(包括中文和韩文记录)。董事会在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所有决议的中文和韩文文本应经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同意和签署,并应由为董事会秘书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经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的全部董事签署,并应在每次会议后尽可能快地分发给所有董事,但不得迟于该会议之日起三十(30)天。合资公司应保留所有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档案,并使双方及其授权的代表能够自由获得该档案。若中文和韩文文本有任何出入,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九、原第16条董事会的职权第16.1款修改为:“第18条董事会的职权第18.1款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对合资公司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负最终责任。”

  十、原第16条董事会的职权第16.3款第10项和第12项分别修改为:“第18条董事会的职权第18.3款(10)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相当职级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以及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事项的决定;”、“第18条董事会的职权第18.3款(12)重大关联交易的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合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并超过五百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合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并超过五千万元的交易。”

  十一、增加:“第19条董事会秘书第19.1款合资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第19.2款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1)根据董事长的要求及规定的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2)制作和保管董事会会议档案及其他会议资料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册和相关资料。(3)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及决议。(4)协助董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5)协助公司董事长起草公司治理报告。(6)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7)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组织董事等相关人员参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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