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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附件12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收养人                 与被收养人                        
  于        日在              
               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现因          
         ,申请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本人申请内容和所提供的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
  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住  址

 

 

 

 

联系方式

 

 

 

 



  被收养人情况

姓  名

           (男/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身份类别

(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联系方式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1)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单位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出具证明的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2)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监护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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