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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补收养登记证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
  补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贴收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

姓  名

           (男/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身份类别

 

(填写:“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应写明具体亲属关系。)

 

 

 

联系方式

  


  补解除收养关系证明贴被收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1)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单位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委托本单位经办人办理补证的意见)

 

 

单位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经办人照片

  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情况(2)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住  址

  

 

监护人与

被收养人关系

 

 

 



  监护人照片

补领收养登记证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被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附件11
  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补发证件类型

   

补发原因

   

提供证件情况

    

审查意见

   

主要领导或者

分管领导签名

 

登记员签名

 

补发日期

 

承办机关名称

 

补发证件字号

 

补发证件印制号

 

领证人签名

或者按指纹

  

年 月  日

备  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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