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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养登记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四十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及其收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二)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

  (三)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

  (四)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

  (七)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收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收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第五十一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收养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第五十二条 收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人的申请,有效期6个月。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结案的收养案件,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解除收养登记。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布施行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不予受理。

  附件1:收养登记申请书

  附件2: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附件3: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4: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

  附件5: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

  附件6: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

  附件7: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

  附件8: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附件9:关于撤销×××、×××与×××收养登记决定书

  附件10: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附件11:补发收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附件12: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申请书

  附件13: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审查处理表

  附件14:收养登记证明书

  附件1

收养登记申请书

年  月  日

  收养登记申请

  收养目的: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               收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收养人情况

姓  名

(男)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健康状况

 

 

婚姻状况

 

 

子女情况

 

亲生子女(男) 个(女) 

继 子 女(男) 个(女) 

养 子 女(男) 个(女) 

 

亲生子女(男) 个(女) 

继 子 女(男) 个(女) 

养 子 女(男) 个(女) 

家庭年收入

 

 

住   址

 

 

联系收养的

收养组织名称

 

 

 



  送养人情况(1)

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男/女)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

  

经办人职务

 

 

送养机构的意见

 

(填写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和同意委托本机构经办人办理送养的意见)

 

送养机构公章

送养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社会福利机构

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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