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的规定;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起人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文件(包括: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接纳管辖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资金来源;拟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等);
(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筹备成立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查,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三)文化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批准文件;
(四)发起人取得文化部批准文件后,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指定日期将规定注册资金汇入指定帐户,进行验资(社会团体获准成立登记后由验资部门将注册资金转入社会团体开设的帐户;未获准登记或自行放弃申请登记的,验资部门向筹备组返还注册资金);
(五)发起人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筹备申请;
(六)获得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要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完成筹备事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七)办理完成登记后,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八)新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