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办发[2004]22号)
各司局、直属单位、本部所属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现将《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以文化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的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是文化部管理社会团体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文化部人事司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及领导人员的选用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文化部机关党委负责社会团体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
(二)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