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 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