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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28日)废止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建立
 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法〔199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为全面、准确地了解全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商国家统计局同意,我局决定建立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报表分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注:刊登时省略了统计报表,如需,请按文件所附表格式样自行印制)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
  二、为避免重复统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国务院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统计报表的格式可以参照所附报表;国务院其它部门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实行一案一报制度,报送材料为不予受理裁决书、准予撤回复议申请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自结案之日起20日内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三、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的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四、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每满半年后的一个月内将统计报表报送我局法制监督司。
  五、在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中,各单位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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