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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稳定各地医药管理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稳定各地医药管理机构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经[1994]302号 1994年9月12日)


  目前,在机构改革中,部分地区出现了削弱医药行业管理的现象,个别地区甚至将医药行业管理工作交由经济实体负责。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定机构是严格医药管理的保障
  医药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危,必须严格管理。国务院将国家医药管理局定为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保留了中央一级的管理机构,这充分体现了医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作为医药行业的管理部门,不仅有促使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医药商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负有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责任,这一点有别于其它的行业管理。稳定医药管理机构,承担起对医药商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和监督的社会责任,是严格医药管理的有力保障。
  二、保留相对独立的医药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在机构改革中,部分省市充分考虑到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对医药管理机构作了妥善安排。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省不仅保留了省级医药管理机构,而且将其列为政府行政序列中的一级局;吉林、辽宁等省将省医药管理局作为省经贸委管理的二级局。这两种做法符合当前医药行业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提供了组织保证,值得各地借鉴。但是,个别地区将医药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经济实体负责,这既不利于医药行业的管理,也不符合政企分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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