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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
  (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由三至七名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具有较害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设组长一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
  (二)调查用户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
  1、随机选择用户单位发放《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二),保证问卷的回收数量不低于申请评审规定的用户单位数量;
  2、实地调查一个以上用户单位的使用情况;
  (三)拟定会计核算软件测试大纲和模拟测试数据,并根据测试大纲和模拟数据对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和测试;
  (四)形成评审工作组报告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以集中评审的方式为主。如果回收的问卷不能确定该软件达到了申请评审的条件,或者多数用户单位反映使用情况不好,则应推迟或者停止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审工作的主要工作步骤和内容;(二)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提出的建议修改和必须限期修改的意见,以及开发单位的修改情况、评审工作组对修改内容的审查情况等;(三)对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评价和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审工作组认为不能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召开评审委员会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组提交的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应当进行认真的审议,发现所提交的资料不充分或者评价不准确的,要责成评审工作组进行修改补充或者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书,对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审批。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也可以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必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才能通过。评审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进行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工作方式;(二)是否同意评审工作组报告书对软件的评价;(三)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功能模块名称;(四)会计核算软件的适用范围;(五)对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售后服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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