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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三章 品牌展位安排原则

  第十一条 商务部按照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条件设立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见附件3),交易团和商协会分别对本团和本行业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评判、打分。

  第十二条 以展区为单位划分品牌展位类别。同类别品牌展位根据申请企业评审得分高低依次安排,每家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个,上限由工作小组根据评审当届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已获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企业申请品牌展位时,如该商品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可自动获得该展区品牌展位安排资格并优先安排;如不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产品目录范围,则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进行相关安排。

  第十四条 对品牌展位企业原则上实行二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

  第十五条 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第四章 品牌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和展位数量要求,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交易团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对本团申请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展位使用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并将得分在30分以上的申请企业列入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八条 交易团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推荐名单和企业申报材料送相关商(协)会,由其复核企业展位使用条件并分展区进行行业评审。

  第十九条 商(协)会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完成对各交易团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展位使用条件复核,分展区对各交易团推荐的品牌展位使用企业进行统一评审,并将各展区企业得分结果抄报外贸司。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分展区随机抽取样本,对商(协)会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商(协)会根据工作小组复核结果,对有关展区品牌展位使用推荐企业的评审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外贸司。

  第二十一条 工作小组委托相关商(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评审结果,提出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

  第二十二条 外贸司分展区公示企业评审结果及品牌展位数量初步安排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形成品牌展位数量最终安排方案,并在3个工作日通知交易团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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