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最多不超过2家近三年(2005-2007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贸企业。
推荐企业按照2007年铁合金出口规模大小顺序推荐,但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3、4、5款和发展改革委公告的《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流通企业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其产品须从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购买,同时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4、5款条件。
(五)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铁合金出口许可证申领及贸易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暂停或取消其出口许可证申领和使用资格。
(六)国家将根据铁合金行业发展情况对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企业经营行为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领及审核程序
各地铁合金出口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对本地区铁合金出口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于200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提出申请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或推荐材料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申请材料报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有关企业的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初核,并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提出初核建议,于2008年11月10日前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根据商会、协会的初核意见,对所有企业的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进行复核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各地铁合金出口企业、中央管理企业在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