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禁毒[2008]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为做好新旧戒毒体制的衔接工作,有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理和救助,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现就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

  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