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适应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着眼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部队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以提高组织开展民主活动能力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十条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委员会。
设立军人委员会必须经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编制员额40人以上的,军人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不足40人的,由5人组成。每个排(分队)应当有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军人委员会委员由班、排(分队)推荐候选人,经党支部(基层党委)审查后,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报党支部(基层党委)批准。
军人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至少多20%,军人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军人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委员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
第十三条 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1人,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主任一般由本单位副职首长担任,不设副职的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委员担任。副主任由军政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军官或者士官担任。委员主要由工作能力强、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根据需要还可以设文娱体育组、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军人委员会委员或者副主任兼任。组员一般为3人,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人员担任。40人以下的单位,组可以适当合并,组员可以相应减少。
第十五条 军人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支部(基层党委)和本单位首长组织开展我军民主传统教育;
(二)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建设和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