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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熏蒸除害处理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熏蒸除害处理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262号 2008年4月30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全国质检系统保障奥运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熏蒸除害处理工作的监管,确保安全有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熏蒸除害处理不仅关系到严把国门,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而且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当前务必高度重视熏蒸除害处理的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确保奥运安全的大事来抓。

  二、各级检验检疫机构立即组织对熏蒸除害处理监管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对熏蒸除害处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药剂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一次排查,完善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除害处理操作不规范的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适合从事熏蒸处理的单位,要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熏蒸处理资格。

  三、经批准具备从事熏蒸除害处理资格的单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好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熏蒸药剂的管理,记录药剂采购、使用和核销等情况。

  熏蒸除害处理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通报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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