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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二十、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航线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二十一、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最终使用单位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位所在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二十二、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免予填报。

  出口报关单中本栏目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三、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四、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运输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填报在本栏目。

  二十五、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包含前述保险费用或者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包含前述保险费用的,本栏目免于填报。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十六、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七、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外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八、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实际外包装种类,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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