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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别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三、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顺序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捆绑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四、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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