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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香港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八、经营单位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有海关注册编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收、发货单位,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编码;没有编码的应填报其中文名称。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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