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病房门可双向开启,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五十四条 病房护士站宜采用开敞式,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距最远病房门口不宜超过30m,并与治疗室相通,与医生办公室相邻。
第五十五条 护理单元内集中设置的卫生间、盥洗、浴室、污洗的宜设于一区,并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第四节 放射科用房
第五十六条 放射科宜设在底层,并与门诊部和住院部联系方便。
第五十七条 放射科应设有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应与透视(摄片)室相邻。
第五十八条 透视(摄片)室的空间尺寸、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和放射防护要求。透视(摄片室)机房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第五节 检验用房
第五十九条 检验用房应根据不同规模乡镇卫生院开展的业务项目确定。检验用房按其规模可采用合室、分室或套间等方式,室内布置应符合检验工作流程。
第六十条 检验用房位置,应兼顾门诊、住院和预防保健共用,且方便病人。
第六十一条 检验用房外窗宜朝北设置,应有良好通风措施。
第六节 手术室和产房用房
第六十二条 手术室应按一般手术室要求设置。手术室、产房用房应自成一区,并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床位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手术室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
第六十三条 手术室、产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第六十四条 手术室、产房宜合区设置,即手术室、产房合用或在同区内分设。具体设置方式视乡镇卫生院规模确定。
第六十五条 手术室、产房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
第六十六条 手术室应以人工照明为主。
第六十七条 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 手术室和产房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设置非手动洗手设施不应少于两个。
第七节 供应(消毒)室用房
第六十九条 供应室宜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
第七十条 供应室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的要求,消毒应与贮存、分发室相临,并设传递窗相通。购置安装的消毒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洗涤池宜设通用和专用两种。
第八节 药房
第七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中、西药房应分设,规模较小的可合并设置。
第七十三条 药房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
第七十四条 特殊药品(指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贮放处应有安全设施。
第七十五条 中药煎药可视需要安排用房。
第七十六条 中、西药房(库)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防虫、防鼠等要求。
第九节 辅助用房
第七十七条 洗衣房
1.洗衣房宜建平房,并设晒衣场地。
2.平面布置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流程。
第七十八条 锅炉房
1.锅炉房视乡镇卫生院规模安排用房和设备,规模较小时可装设供水兼供暖的茶浴炉。